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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合同书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8

去年5月,兴隆县平安堡镇郝家庄村二组村民张某与二组居民组长蔡某、二组村民代表李某等4人签订合同,承包了该组的页岩料场,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年,每年承包金为1000元,该料场的范围为该组井家沟阳坡。合同签订时未召开二组全体居民会议。合同签订以后,二组居民组长蔡某与张某两人又私下将合同进行改动,承包期延长至6年,料场范围扩大到井家沟阴、阳两坡。该组居民知道后,多次到平安堡镇政府要求解决。

去年7月2日,郝家庄村委会单方面通知张某停业开采,同年7月7日,郝家庄村二组写出招标广告,欲对料场重新发包。由于张某开采料场所办证照费用及征占山场、树木的损失未得到合理解决,今年3月,张某一纸诉状将郝家庄村二组推向被告席,要求二组承担给其造成停产8个月的损失及办理证照等费用1.7万余元。二组居民接到诉状后,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写出书面材料,声称此事如不解决,将赴省上访。对此,县法院非常重视,并要求办案人员慎重处理此案。经二庭精选审判人员3次到郝家庄村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指出各自的过错,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从而避免了一起群体上访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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