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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发表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118

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惠城法经初字第**号

原告:中国**银行**分行。

负责人:**,行长。

诉讼代理人:***, **信均是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惠州市***公司商场。

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惠州市××总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公司人事科副科长。

第二被告:惠州市**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人事科副科长。

第三被告:***,男,

第四被告:***,男,

第五被告:***,女,

第六被告:***,

第四、五、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何雁飞,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女,57岁,是***儿媳。

上列当事人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0年11月11 日作出判决,原告不服, 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1年7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李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第三被告***:第四、五、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何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1996年2月14日和4月10日原告分别与第一被告签订3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 我行分别贷款15万元、30万元、30万元,合计本金75万元给第一被告,月息12.06%。,期限分别为9个月、10个月、11个月。合同还约定逾期还本付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加收利息。另第三被告用自有的位于××江北×号小区 60平方米土地作抵押,证号*府国用(**)字第**号; 第四、五、六被告的父亲则用其位于××号第一层46.65平方米作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还款期限已过,但仍拖欠不还,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代表公司,第三、四被告作为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的担保人亦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246865元;(2)第二、三、四、五、六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对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有: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三份;贷款凭证三份;*农银发(1998)*号文件一份; ※市房函(2001)×号文;房地产他项权登记申请表一份:承包合同一份:承包商场经营合同书一份。原告用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分支机构,其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是**商场的承包者,其取得了商场的经营权,其行为应是职务行为。原告与王**及林**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已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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