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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欠款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6

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渔峰水泥有限公司、柳州市友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抵押欠款纠纷案

当事人: 李自明、廖桂炳、李梅 法官: 文号:(2007)海商初字第55号

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海商初字第55号

原告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柳太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渔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县白蕉镇工业开发区新环平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廖桂炳,总经理。

被告柳州市友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州市柳南区鹅山七区柳南卫生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

原告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渔峰水泥有限公司(下称珠海公司)、柳州市友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友信公司)船舶抵押欠款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山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珠海公司是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被告珠海公司长期向原告购买散装水泥。2004年8月10日,双方经核算确认: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被告珠海公司欠原告水泥货款17281798.91元。同年10月8日,双方经核算确认:被告珠海公司在1996年1月1日前欠原告水泥货款12806831.05元。其后被告珠海公司仅清偿了部分货款。现经核实,被告珠海公司仍欠原告货款26612939.26元。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公司支付水泥货款26612939.26元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58871元,被告友信公司以其抵押财产的残值约1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其具有经营资质;

证据2、被告珠海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珠海公司具有经营资质;

证据3、6份水泥销售合同,拟证明其与被告珠海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证据4、2004年8月10日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往来账款确认书,拟证明被告珠海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后欠货款17281798.91元;

证据5、2004年10月8日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往来账款确认书,拟证明被告珠海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前欠货款1280683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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