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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合肥办事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4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蚌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负责人姬德勤,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华,该办事处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负责人韩其高,金山商厦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睿,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刘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子宁,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睿,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8号。

负责人蒋浩,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干群,该分行风险监控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杨华、王爱华,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和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睿,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干群、何伟,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称:根据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告已合法取得97营字第287号、98营字第79号、98营字第133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对二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二被告应直接向原告履行47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付义务。因二被告在收到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后,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清偿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算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359.620085万元,此后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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