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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连锁加盟合同应注意的情况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49

特许经营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特许经营系统达1900多个,涉及行业及业态近60个。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调整流通构造、增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展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动,同时依据我入世许诺,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0日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国内市场流通范畴的法律系统尚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目标的《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法。因此,增强对规范市场行动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钻研,特别是认真钻研对作为被特许人参加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中小企业的维护就尤为主要。

认识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就集中在特许经营合同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加以研讨。

首先,从立法思路上,我们对商业特许经营立法的着眼点仍沿袭了一贯的管理思路。相比而言,特许经营发展较快的日本,立法思路则更着重于对经营模式的激励和对企业的扶持。日本1973年出台的《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并不事先对特许人设定资历,也不强迫请求特许经营合同采用固定的款式,而是对特许人应公开的信息提出了一系列的强迫请求,为加盟者进行断定提供必要的根据。如果呈现信息不实等问题,政府采用的行政办法相对也比拟平和,重要以行政指点为主,对曝光提供不实信息企业则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由此可见,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局并不是最主要的,其包括的内容才是加盟者和特许人应当共同关怀的重要问题。相比之下,刚刚公布实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在特许经营合同和信息披露两方面的规定仍显薄弱(具体内容在下文进一步阐述)。

其次,从商业角度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分离作为独立的法人,承担各自义务所签署的合同。被特许人应明确其自身的独立法人地位,自行投资,自主经营,避免对特许人发生过度依赖的心理。同时,被特许人还应认清,即使成为加盟店,也不一定马上就能盈利,运营步入正轨须要时光,而且经营中仍存在商业风险。因此,被特许人应在对特许经营合同对其束缚的条件、义务有充沛的了解和认识的前提下,再签署合同。

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前应该予以确认的事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往往是由特许人依照规定拟定的统一格局合同,而且一般不少于3年,因此,作为加盟者的被特许人,应在充足了解合同的确实内容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肯定是否签约。对此,日本《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做出了如下规定:“本法的对象―――特定连锁加盟事业中,连锁店总部必需以书面情势向加盟者明示连锁店总部的业务概况、合同的主要内容等信息,并有任务加以阐明。”随着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的日益完美化和庞杂化,以及合同纠纷事件的增多,此类强制公开信息的要求已经由过去的7条逐步追加到了22条。同时,日本还基于《阻止垄断法》,由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制止垄断法在加盟连锁事业方面的规定》(2002年4月24日修订),建议在签约时明示加盟连锁指点方针中包含的事项。此规定不仅实用于商业零售企业,也实用于零售业、饮食业以外的其他范畴。此外,日本连锁经营协会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加盟时各连锁店总部也可以有一段时代的斟酌时光(7天以上),已经登记注册的信息可以有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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