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代理方:
一、根据进口代理协议规定,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为委托方进口货物,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并代表委托方完成有关进口手续,如租船订仓、保险、报关、运输、仓储、通知到货等工作。委托方应向代理方准确提供所进口货物的中英文品名、产品资料及产品有关描述。并向海关、检疫等有关部门如实正确申报,否则,对所产生的补税、罚款、保证金及其它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二、付款条件:
t/t,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全额货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向委托方指定外商帐户汇出。
三、费用方面
代理费 %,每票不低于 元结算给代理方,合同金额超过五万美金按 %结算。关税、增值税、银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换单费、港区费用(或空运仓储费)、运费等进口通关其他费用代收代付,由委托方承担。
四、委托方如对上述进口货物的品质、数量有异议,应按对外进口合同的权益和要求,提交到商检局出具的正本商检报告,仅凭此报告委托代理方对外申诉索赔。
五、执行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代理方所在地法院审理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六、本协议未述事项。友好洽商。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解除等;均以双方同意签署的书面意见为有效。
七、本协议法规依据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委托方: 代理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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