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上海野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公司
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下,现就乙方在 加盟甲方产品(系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独立责任
甲乙双方均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法律责任和关系主体,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承担互相任何代为清偿,保证,连带责任。双方法律地位的确定,不因乙方加盟甲方产品之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
第二条:销售渠道
甲乙双方约定,野露系列产品,销售以美容院专业线为服务销售渠道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经营方式必须遵守甲方的要求和标准,以维护甲方售出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统一性。
2. 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经营场所对乙方售后服务质量,供货价格,库存产品,人员岗位进行了解和评估。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正常经营状况下,保持适当的产品库存,以免断货,少货而影响加盟的正常供货。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 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乙方进行如:产品技术,培训教育,营销管理等方面指导,协助乙方实施标准化管理。
2. 经确认因甲方提供的产品的自身原因出现严重过敏事故,甲方应承担直接损失(使用方法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与甲方无关)。包括顾客使用的产品按供货价收回,如发生医疗费用须提供详细的事故报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甲方方可做出处理。若是产品自身过敏,但因乙方反映不及时而耽误治疗,或使用不恰当的处理方式而使过敏情况加重的责任应有乙方负责。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期提供完整的有关市场运作的方案。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其提供市场运作培训计划并且保证乙方熟悉产品,技术,和市场运作基本合格。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货源的充足供应(乙方应提前10日定货)。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严格的区域保护政策。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有义务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经营技术资产秘密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包括乙方员工)。
2. 乙方有义务完全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使用方法正确使用产品及提示顾客正确使用产品,若因使用方法不当或专业知识缺乏,销售产品给顾客而造成的过敏等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赔偿要求。
3.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及加盟商的声誉,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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