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各类贷款的风险管理,依法办理贷款抵押,依法处置抵押物,维护本行与借款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贷款抵押是指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或第三人愿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并设定抵押权,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按期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抵押物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方保证人,下同)为保证按期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各项费用,向贷款银行(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贷款银行认可,当抵押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予以处分的财产。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五条 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对共有财产,抵押人按其所占份额,在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设定抵押。
第六条 股份制企业、合资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抵押行为须经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后方能确立。
第七条 借款人对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相应签订抵押协议(见附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文件。抵押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一)抵押人的名称、企业性质;
(二)以抵押形式所保证的贷款种类、名称、金额、贷款期及借款合同编号;
(三)抵押物清单。包括抵押物的种类、名称、型号、数量、净值、处所、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属及使用权属;
(五)抵押物是否已设有抵押及抵押额,是否租赁等权利负担状况;
(六)抵押物的占管形式及占管费用的收取;
(七)抵押率和抵押期限;
(八)抵押双方的权利、责任;
(九)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及抵押期间如遇意外损失对保险赔偿处理的约定;
(十)处分抵押物的约定;
(十一)其他约定;
(十二)股份制企业或合资合营企业董事会、承包经营企业的发包人对财产抵押的审核意见;
(十三)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第八条 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抵押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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