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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485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样,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该组织行使权利的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行为代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他们所签订的合同,也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

但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有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由于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合同相对人往往相信他们是有权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看合同相对人是不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了权限,如果合同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与之订立合同,合同就属无效;如果不知道超越权限,合同就应有效。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担保合同也是合同,该规定自然适用担保合同。

担保人如果主张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与其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属无效,就应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当认定该担保合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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