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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4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担保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但过错属一种主观意志状态,是抽象的事实,确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划分过错比例,应结合主体的身份、受教育的程度、学识水平等各种客观特性,同时结合各主体所从事行为的性质、行为当时的环境等等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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