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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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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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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②违约一方的仓储合同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③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④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在仓储合同中,要求继续履行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取决于仓储合同非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他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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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仓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候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接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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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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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单的物权效力的体现
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仓单毕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关系,比如票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在同一仓储物上,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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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防范仓储合同纠纷的措施
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 仓储纠纷中出现仓储物被盗卖、强行提货等问题比较突出,涉及的仓储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大型国企,防范仓储风险的关键是保管方的资信状况,应当建立对仓储企业、监管方市场准入及资信的审查。提高仓储方、监管方的准入门槛,对拟开展融资业务的仓库制定一系列标准,设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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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各种问题?首先保管人的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标的是合法的,审查对方是否有代理人的资格等。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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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应当依照赠与合同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由于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赠与或不赠的选择权在于赠与人,受赠人只能等待赠与人的交付行为,而不能采取积极的行动要求赠与人履行义务。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不构成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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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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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有关仓储合同的法律知识问答
问: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1、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与无偿两种,而仓储合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属于有偿的合同,即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给保管人。 2、一般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生效);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管合同在法学理论上可以解释为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外,还需要(一般)物的交付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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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的风险防范
企业内超出两年以上的货物积压, 有的甚至仓储期限已近10年之久。积压货物占用了大量仓库面积, 货物均已明显锈蚀、腐败、变质, 既影响到其他正常货物的仓储, 又极易产生环境污染问题, 企业既无法收回仓储费,又无法处理。 防范技巧 仓储保管业务是当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企业要充分发挥这种法律形式的作用, 只有不断地健全其合同, 才能提高自己合同行为的质量。 1、细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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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求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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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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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生效及成立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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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并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①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④储存场所; ⑤储存期限; ⑥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⑦仓储费用; 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非仓单式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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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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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通过验收发现仓储物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未通知存货人的,存货人可以推定验收结果在各方面都合格,因此在以后出现仓储物瑕疵,可要保管人赔偿损失。通知“及时”与否的标准应依具体情形而定,一般理解为保管方应在验收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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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的仓单是有价证券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可以说,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质: (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 (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 (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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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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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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