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994年,有一亲戚同村一户人迁出户口搬家到同县的另一个农村生活,当时还每年上交公粮,原承包人搬走后其承包土地无人上粮上税,因为亲威所在地为西北干旱山区,闲置土地基本无人承包。后亲戚因为考虑到弟兄多,就从村里承包了该户的土地。再后来实行了退耕还林,该部分承包地就退耕种了非粮作物,每年国家补助粮食和经费,收入倒比种庄稼时多了不少,这期间原承包人从未找乡、村或亲威进行过任何交涉。2009年,原住户向法院状告村委会及亲威,要求返还土地,并补偿偿失。请律师帮助解答亲威承包行为是否合法,新、旧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对该承包行为如何解释?
律师解答:
你好,首先应当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请持土地承包合同面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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