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效力期间
发表时间:2011-11-22
浏览次数:473
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
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
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要约随即丧失效力。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书面
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要约
人有拘束力。在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承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
何谓合理期间,通常要考虑三个因素:
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间;
②受要约人考虑接受承诺与否需要的必要期间;
③承诺发出至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期间。在合同实践中,确定这三段时间的合理与否,
则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考虑要约内容的繁简,发送要约或者承诺通知所
采取的方法迅速与否以及是否受到非常事件的影响等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要约的效力期间”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