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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力期间
发表时间:2011-11-22 浏览次数:473

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

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

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要约随即丧失效力。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书面

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要约

人有拘束力。在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承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

何谓合理期间,通常要考虑三个因素:

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间;

②受要约人考虑接受承诺与否需要的必要期间;

③承诺发出至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期间。在合同实践中,确定这三段时间的合理与否,

则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考虑要约内容的繁简,发送要约或者承诺通知所

采取的方法迅速与否以及是否受到非常事件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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