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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约束力
发表时间:2011-11-22 浏览次数:140

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

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条件下,法律

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

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

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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