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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505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

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为无效,不予保护.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接受的办法,这就是功能等同法认为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应认

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

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网络交易记录的可靠性如果不低于其他技术维护的记录,不应因

其是电子的而不是纸的来否认其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规定了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形式

.

与书面形式相联系的问题还有签名、原件证据的效力等问题.传统立法是针对纸面合同制定的,所谓的签名原件证据都是以纸为物质基础的,

因而电子合同似乎无法满足这些要求.下文将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

1、签名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

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认证手段都不是完整无缺的.电子签名也称数字

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认证机机构(cc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

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之传统并无更多的不可靠性.事实上传统的签字要求关键在于

所采取的符号是否为当事人带者认证该文件的明确目的而签署或采用的,不在于用何种形式进行签字.换言之,签字也可以使用某种带有独特性的

符号来代替.实际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

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例如电子文件由签名者发.电子文件自签发后未作修改.可防止电子信息易于修改而有人作伪,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在收

到信息后予以否认等.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字方式.电子商业示范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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