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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否一定不成立?
发表时间:2007-11-30 浏览次数:434

立法者们在起草合同法时,坚持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只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尽可能地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仍然成立。例如,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却采用了口头合同,只要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借口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主张合同未成立。至于“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履行了主要义务,其中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了对方的履行,就可以主张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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