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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知识汇编
发表时间:2013-11-13 浏览次数:307

1.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简单地说,买卖合同就是由卖方交付和转移财产所有权,由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包括:

①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②瑕疵担保义务;

③包装方式义务等。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支付价款;②及时受领标的物;③及时验货等。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受人需要支付价款给出卖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要约一经承诺立即生效。

(4)买卖合同原则上是非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口头合同,还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以行为方式(如一方按照交易习惯发货、另一方收货)达成买卖合同;但是涉及不动产等买卖合同应当签订书面要式合同。

(5)买卖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实物,而且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实物。

(6)买卖合同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7)权利不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涉及具体权利买卖时,应根据具体权利类型确定其所应依据的法律规范。

【提示】

①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的典型合同,其他有偿合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②互易合同(以货易货合同)是买卖合同的特殊形式。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互相交换金钱以外财产的合同,包括不足价金互易合同、一般互易合同(不以价值相当为条件的单纯互易合同、价值相当互易合同)。买卖合同是钱物交换的有偿合同。互易合同是物与物交换的有偿合同,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③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租赁合同以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受益权为目的,而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④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在于:买卖合同以实物为给付标的;承揽合同以完成约定行为为对价、以物化劳动成果为交付标的。

⑤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区别在于:买卖合同以完成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为对价物;定作合同是兼具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双重性质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名称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当事人姓名是指自然人姓名;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标的:买卖合同标的只能是实物(不包括权利),且必须是出卖人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实物。

(3)数量: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数量。

(4)质量: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详见3.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提示】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所有合同都具备的条款。

3.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特殊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方式。

(2)检验标准和方法: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进行查验、测试、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3)结算方式:指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款项往来进行的清算和了结的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主要存在于涉外合同、使用国内少数民族文字订立的合同场合。

【提示】

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是针对买卖合同存在的合同条款。

4.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标准→②质量说明标准→③协议补充标准→⑤推定标准→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⑥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

(1)约定标准:买卖合同对标的物质量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质量说明标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没有对标的物约定质量要求,但是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a.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目的是为了订立买卖合同;

b.买受人基于出卖人所作的质量说明才与出卖人订立了合同;

c.出卖人所作的说明必须是对标的物质量的说明,而非对标的物价值发表主观见解和评价。

(3)协议补充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4)推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6)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且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提示】

质量标准是买卖合同最重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务必仔细推敲、详细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5.执行政府价格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如何确定?

对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a.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b.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a.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b.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提示】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买卖合同,价格条款按照政府价格确定;政府价格变化的,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执行。

6.执行市场价格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如何确定?

对于非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买卖合同的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价款→②协议补充价款→③推定价款→④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1)约定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协议补充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提示】

①价款条款可以说是买卖合同的利益条款,因此价款条款务必约定清楚。

②在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没有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按照默认价款执行,即按照合同订立时(非合同履行时)履行地(非合同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7.价款的支付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支付价款时间→②补充协议支付价款时间→③推定支付价款时间→④同时支付价款。

(1)约定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

(2)补充协议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同时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提示】

价款支付时间涉及货款资金流动利益,也是买卖合同重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务必仔细斟酌、约定清楚。

8.价款的支付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价款的支付地点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地点支付价款→②补充协议地点支付价款→③推定地点支付价款→④默认地点支付价款(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1)依约定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2)协议补充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默认地点支付价款(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a.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b.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提示】

支付价款地点主要涉及支付价款的成本费用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

9.买卖合同的包装方式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的包装方式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包装方式→②协议补充包装方式→③推定包装方式→④通用包装方式→⑤足以保护包装方式。

(1)约定包装方式: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协议补充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通用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5)足以保护的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且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提示】

包装方式关系到标的物保护、安全、风险承担以及销售成本,当事人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装方式。

10.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①约定交付时间→②协议补充交付时间→③推定交付时间→④随时交付。

(1)约定交付时间: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协议补充交付时间: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交付时间: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随时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提示】

①随时履行或者随时要求履行必须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则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11.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①约定交付地点→②协议补充交付地点→③推定交付地点→④默认交付地点。

(1)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协议补充交付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交付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默认交付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以下默认交付地点交付:

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提示】

交付地点涉及标的物路途风险承担和运输成本,务必注意。

12.什么是买卖合同的给付?

给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且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法律行为。

给付义务包含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两个要件:

首先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可以交付实物【现实交付】,也可以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拟制交付】。

其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包括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种方式。

【提示】

完整的给付包含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权利两个方面内容。

①对于动产买卖而言,交付动产即产生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动产交付即给付完成。

动产给付=动产交付。

②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仅仅有不动产交付,尚不能产生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效果,还必须完成不动产登记才能转移物权。

不动产给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1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谁所有?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权利归属采取交付原则:

(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2)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提示】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孳息归实际控制人所有,即交付前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归买受人所有。

1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规则是交付规则: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给付完成);标的物的风险同时转移。

(1)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动产物权转移采取登记转移规则。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约定所有权保留情形不以交付为转移。

【提示】

买卖合同智权不随标的物的物权转移而转移。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出卖的是知识产权载体物而非知识产权买卖,附着于该标的物上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15.什么是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约定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约定所有权保留合同在交付行为完成时所有权未转移(所有权处于保留状态),给付未完成,孳息不转移;但是标的物的风险发生转移。

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出卖人可以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

a.标的物和标的物的天然孳息可以溯及既往取回;

b.标的物的法定孳息和使用费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规则返还;

c.买受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

【提示】

约定所有权保留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的特殊担保方式。

16.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如何检验?

买受人收到标的时的检验义务分为买卖合同有约定检验期间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两种情形。

(1)买卖合同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形:

a.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b.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c.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提示】

①约定检验期间包括了对标的物检验的时间和提出异议的时间在内。尽管买受人在约定检验期间检验,但是在约定检验期间过后才提出异议,不产生异议的法律效果。

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不在约定检验期间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其法律后果视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出卖人恶意的,买受人不受异议期限制,即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在约定检验期间通知的时间限制。

(2)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形:

a.买受人应当及时[非即时]检验:及时检验是指按实际情况可能的最短时间内检验;

b.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c.买受人怠于通知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出卖人;或者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或者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买受人在质量保证期内【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未通知出卖人。

【提示】

未约定检验期间实用合理期间、2年期间(不能确定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间(约定质量保证期的)。

(3)检验费用由谁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检验费用的负担合同法没有规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a.由买卖双方约定负担;

b.没有约定的,按照检验结果确定检验费用负担:标的物检验合格的,由买受人承担检验费用;标的物检验不合格的,作为损失由出卖人赔偿检验费用。

【提示】

检验费用负担涉及买卖合同的成本,当事人还是必须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清楚。

17.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解除合同?

(1)当事人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a.解除主物从物随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b.解除从物主物不解除: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当事人因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解除合同:

a.该[一]物解除合同的,只有买受人可以解除,出卖人不得解除;

b.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

a.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如果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得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b.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得解除合同。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全部金额达到全部价格的1/5的: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提示】

数物/数批[分批交付]买卖合同解除的共同规则:

①在使用或利用上没有关联:买受人可以就其中不符合约定的一物/一批解除合同;

②在使用或利用上存在关联:当事人【买受人和出卖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全部[已/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相互依存】;买受人可以就今后各批解除合同【致使今后各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8.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a.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b.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c.其他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出卖人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权利瑕疵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经存在,且在合同履行时未清除【合同有效成立后产生的权利瑕疵仅产生违约责任】;买受人不知情【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权利瑕疵存在】。对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提示】

合同权利瑕疵是指对合同标的物欠缺所有权、处分权、或者有买受人所不知的权利负担,包括:

①出卖人无所有权[效力未定]或者处分权受到担保物权、优先权、共有权等的限制;

②出卖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出卖人违反法定义务,则合同一般无效】。

19.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买受人的救济途经有哪些?

(1)买受人行使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该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事实存在;且出卖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2)买受人还可以行使其他救济权,包括权利不成立的抗辩权、权利负担涤除权。

【提示】

权利瑕疵救济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买受人的合同利益。

20.特种买卖合同有哪些类型?

《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合同共有六种类型: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凭样品买卖合同;

(3)试用买卖合同;

(4)招投标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拍卖: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互易合同;

(7)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21.什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把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即不再分期付款】;

(2)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相当于租金数额】。

【提示】

分期付款购车从事运输,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不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22.什么是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为货样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的买卖合同。

(1)什么是样品【货样】?

样品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样品的性质是合同的"质量"条款,具有证据作用【应封存】。

(2)什么是样品隐蔽瑕疵?

样品隐蔽瑕疵是指采用通常的、一般的检查手段不易、不能发现的品质瑕疵。

a.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不能产生免责的效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指与价款相应的、符合一般通用要求的该种标的物的平均质量】;出卖人不得以其交付标的物与样品相同而免责。

b.买受人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不能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种类物通常标准为由抗辩。

(3)如何签订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品质予以说明【说明具有更高的效力】。

【提示】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本质在于视为出卖人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凭样品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3.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①约定试用期间→②补充协议试用期间→③推定试用期间→④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

a.约定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b.补充协议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c.推定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d.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采取简易交付方式。试用人表示不购买,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发生简易交付时间点后,风险由试用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简易交付=交付试用行为[非完整交付行为]+表示认可行为或视为认可行为。

a.表示认可行为:试用期内或者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或者买受人作出购买行为时;

b.视为认可行为:

①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

②买受人不交还行为;

③买受人已经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

④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行为。

【提示】

①试用合同的本质是附随意生效条件的、无偿试用的买卖合同:以买受人的认可、承认标的物为给付效果发生;买受人有购买与否的选择权【无需理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人不购买的风险(出卖人无权要求拒绝购买人支付使用费)。

②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有谁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采取以交付主义为原则、以违约人承担风险为补充原则。

(1)交付主义:

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仅指标的物本身的交付;辅助单证交付与否不影响交付效力及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b.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c.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人承担风险补充原则:

a.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b.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c.买受人因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而拒收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路货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4)交付地点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提示】

标的物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承担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5.如何确定交付和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之间关系?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时标的物风险转移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送货上门:货交买受人处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2)上门提货:货送出出卖人处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3)代办托运:指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观念交付时标的物风险转移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指示交付:交付标的物提取单证[物权凭证]时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2)简易交付: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一并发生。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3)占有改定:指标的物不实际过手(出卖人直接占有;买受人间接占用)的所有权转移方式。占有改定交付方式包含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为买卖合同,第二个合同为借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占有改定。

【提示】

不同的交付方式,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不同,当事人务必注意。

26.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应当如何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可以有两种选择:

(1)买受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2)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提示】

买受人如果拒绝接收多交部分应当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导致标的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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