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属于何种性质的责任?
发表时间:201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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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已成为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连带责任有利于被侵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使被侵权人不必因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赔付能力,而妨碍得到全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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