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转移书据有如下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
立的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1]155号文)
2、股权转让书据有如下规定:
股权转让书据是指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书据。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买卖、继承、赠与等书立的书据。
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买卖时所立的书据,按成交价贴花;在继承、赠与时所立书据,暂按股票面值计税贴花。
从2005年1月24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2]137号文、沪税地[1991]85号文、沪税地[1991]118号文、财税[2005]1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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