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会签订一项股权转让协议,即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与一般合同最大的区别就是他更多的受限于公司法,其不但要受《合同法》的约束,还要受《公司法》的限制。因此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协议的效力将会丧失。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1.《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有一点,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明晰股权结构
在充分注意到前述法律问题后,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四)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五)确定股权转让总价
(六)相互保证和承诺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保证参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同样,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作相应的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七)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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