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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之法律形式
发表时间:2015-01-06 浏览次数:66

依据股权的不同表现形式,股权转让可以分为:持份转让,即出资份额的转让,一般是指无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股份转让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协议往往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需要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即可。根据合同法一般原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股权转让协议未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如何面对?

何为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学者一般认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已成立,至于合同是否履行特定之形式则属于合同是否生效之问题。股权转让未采取书面形式,属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问题是,当股权转让以协议之外的方式进行时,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只要是具有可以有形的表现股权转让内容的形式则应当认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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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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