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双方股权转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那么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生效,股权转让双方应各自返还依据协议书从对方所取得的财产。《公司法》第32条也规定,股东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因此凡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人均不得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既然如此,哪些虽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人,显然不得已股东身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既不能真正获得新股东身份,一个不能引发股东身份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又谈何有效呢?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故协议应自成立时即生效。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均作为对抗要件,未变更股东名册之前,受让人所拥有的股权不得对抗公司;未变更工商登记之前,受让人所拥有股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无论是股东名册还是工商登记,均不具有设权效力,而只具有证权效力和对抗效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区分对内对外,未股东名册登记,股权变动未生效。股东名册登记而工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显然第二种意见更合乎司法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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