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发局批准、外管局批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地税登记、银行信息变更、海关变更和电子口岸卡变更。
1、经发局批准
2、外管局批准
3、工商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股权变更协议;
(6)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新增境外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不需提交第4、5项材料。因国有股权划拨、股权出质、合法继承、夫妻财产分割变更股东(权)的,不需提交第4项材料,但应提交新股东合法获得股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
(1)、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正副本均可,外企还需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单位公章或介绍信
(3)、本单位法人(分支机构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旧代码证书及ic卡
5、国税变更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在登记窗口领取各种表式,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涉及工商变更的提供)一式二份;
(3)、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分公司除外),工商局准予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6、地税变更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涉及工商变更的提供)一式二份;
(3)、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分公司除外),工商局准予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7、银行信息变更
8、海关变更
9、电子口岸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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