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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曝光一批违法股权变更登记案件股权转让评估
发表时间:2014-02-19 浏览次数:8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现在网8月8日讯 (长江商报记者 闵生 通讯员 工商)昨日,武汉市工商局曝光了武汉富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中的部分违法案件。据公示,这八家企业采取伪造股东签名,或提交虚假文件材料等手段骗取了工商变更登记。

八家公司违法股权变更被曝光

公示显示,2005年11月28日,武汉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伪造股东签名的材料,骗取变更登记,将股东黄某某30%、300万元的股权,非法转让给卢洪华。2003年6月30日,武汉富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伪造股东签名的材料,骗取变更登记,将股东李某45%、135万元的股权非法转让给辛秋伟。其中,最大的一笔违法转让金额达到4500万元。2004年6月23日,武汉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伪造股东签名的材料,骗取变更登记,将股东刘必超90%、4500万元的股权非法转让给叶名扬。

另五起违法转让案件涉及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武汉益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武汉市拉斯维加娱乐有限公司、武汉鑫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海川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目前,这些案件均已被武汉市工商部门查处,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提醒:股东签名事项不得代签

据介绍,近年来,登记违法案件特别是以伪造股东签名、提交虚假文件材料为主要手段骗取登记的案件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其后果有的是侵占他人股权、有的是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利益。

据介绍,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5种形式:一是公司设立时存在“虚假股东”,而在公司经过数年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后,当事人采取提交虚假材料的手段对“虚假股东”的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第二是当事人利用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的机会,故意隐瞒事实、伪造文件资料侵占他人股权;三是伪造股东签名,填报股权转让材料,侵占他人股权;四是在未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其他股东签名,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侵犯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五是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时,凭口头约定授权代签有关转让材料,而一旦产生矛盾又否认前述约定或授权。

武汉市工商局提醒广大企业和投资人,在办理开业登记、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一定要按规定填写、提交真实的登记材料,特别是对应由股东签名的事项不得代签,以免为日后纠纷埋下重大隐患。另一方面,对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等重要物件要妥善保管,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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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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