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发布公告,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3月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股东变更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同时放松了对外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有关限制。
《办法》草案旨在规范中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其中,在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方面,“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只是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时需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这意味着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保险公司频繁更换股东影响经营稳定。
在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适当放宽投资入股条件并坚持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等问题上,本次征求意见稿与去年征求意见稿保持了一致态度。“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此外,美国大都会集团所入股的中美大都会、联泰大都会两家保险公司,以及ing集团入股的太平洋安泰人寿、首创安泰人寿遇到的“双牌照”尴尬处境有待尽快加以解决。根据“投资入股”的要求: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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