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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股权转让协议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3-11-09 浏览次数:457

涉港股权转让协议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关键词:涉港股权,管辖权 案件名称:陈某诉吴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被告吴某为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依法应参照 涉外案件进行审理。因股权转让合同在广州签订并履行,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有涉外 案件集中管辖权之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合同在内地履行,内地与本案 有最密切联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台湾居民投资大陆企业的问题,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可以在大陆地区 进行投资,大陆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台湾居民的投资进行相应的保护。但 是,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台 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第九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 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可见,本 案中的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应当依法进行申报和审批,批准后生效。

本案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在签订后没有及时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批,但 诉讼时已经获得了审批通过,出于保护合同有效性和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目 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院认定,对于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或办理了审批手 续才生效的合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巳经办理审批手续并通过审 批的,合同属于有效,涉案股权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协助办理股权过 户手续,判决合理。

同时,本案在判决诉讼费用的承担时,充分考虑到了原、被告对于案件 纠纷产生均有责任,判决双方均应承担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这个诉讼费的 承担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合同项 下义务、积极促成合同履行,同时考虑到了公平的原则,值得借鉴。

另外,笔者想在这里指出,对于台湾同胞在大陆地区的投资,除了适用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外,上述两法和 实施细则未规定的,应当比照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目前,我国规范涉外股权转让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第三章及第五章 第二节分别规定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法》 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合同的成立、生效等法律规范;同时还有《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 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外商在中国境内 的投资行为作出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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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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