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夫或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投资公司而产生的股权,系夫妻共有财产,故夫或妻一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股权转让关系,涉及公司法与婚姻法的交叉适用。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所涉股权转让关系应受公司法调整;当公司系夫妻双方出资设立,离婚时所涉财产的处理,应受婚姻法调整。
1.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签名;
2.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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