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夏某系某公司股东,由于种种原因,其股权登记在王某、薛某、赖某名下。实际上,公司由夏某出资组建,王某、薛某、赖某没有出资。2011年12月,夏某欲将王某、赖某名下的股份转到薛某名下,遂通知王某、赖某与薛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某、赖某的股份全部转给薛某,王某、赖某分别支付薛某股权转让款10万元、16万元。后王某、赖某协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2年薛某向法院起诉王某、赖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赖某、薛某均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夏某,判决王某、赖某与薛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合同法》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本案中王某、赖某、薛某都是名义股东,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基于“原告转让股权、被告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的种类: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名义股东就是在注册机关(或为注册机关或为公司股东名册,视公司性质不同)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或法人。
通常情况下,名义股东不享有真实的股东权利,完全由真实股东决定其所得收益,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真实股东才是幕后的实际控制人,名义股东虽名义持股,但并不是真正的股东。但是,一旦出现风险,名义股东还是有可能因为其名义上的持股关系而与真实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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