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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参考文本)
发表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229

##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关于

a公司股权收购之

意向协议

日期:二零零 年 月 日

本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200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上海市签订: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注册在上海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持有a公司85%股权。

2、甲方拟向乙方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85%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甲方拟受让该等目标股权并成为a公司新的第一大股东(以下称“股权转让”)。

故此,本协议的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目标股权转让事宜作出如下初步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宗旨及地位

1.1 本协议旨在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

1.2 在股权转让时,甲、乙双方和/或相关各方应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转移等具体事项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该等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相关各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目标股权数量:a公司85%股权。

2.2 目标股权收购价格确定:以200 年 月 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的目标股权净资产为基础确定。

第三条 尽职调查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对a公司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3.2 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10)日内,乙方和/或目标公司不能解决该事项至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甲方可于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满十(10)日后,以给予乙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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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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