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及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规划,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推动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国资委认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六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
(一)本轮企业改革中,企业改制、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事项,其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工作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除本条(一)款中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外,其他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1.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省国资委会签省财政厅批准。
2.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财政厅审批。
3.省直各部门所管理企业的其他子企业及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直各部门审批。
4.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其他子企业及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各企业集团审批。
5.省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注:本款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
(一)本条所指实物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二)审批权限
1.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单项资产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一次性转让资产账面净值合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含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的报省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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