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推动我省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规定,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的精神,现将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全资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主辅业整合的产权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经董事会作出决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转让方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批(附报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办理。
三、国有全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其他协议转让,转让价格须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四、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应逐级报省国资委备案。拟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在申请协议转让时应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六、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等行为,涉及管理层和职工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不列入可以协议转让的范围(不引起各自权益比重变化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国资监管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七、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将组织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请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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