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决策、提出申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申报批准、审核批复
转让方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向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产权转让申请。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其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净资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进场交易;对上述额度以下的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要进场公开交易,合规操作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报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申请文件;
(2)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决议文件;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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