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企改〔2003〕11号
2003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了顺利推进市直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产权转让行为,保护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襄发[2003]10号文件、襄企改办[2003]1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可的其他国有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出让、受让。
第五条 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中产权转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资源配置,提高资产整体运营效率;
(四)自愿、平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
第六条 市直国企改革期间产权的转让方是市政府授权的市企改办,市企改办委托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承办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的具体事宜。被转让的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的主体。
第七条 产权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产权转让前,企业应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编制财产清单,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不得隐匿资产,虚增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九条 产权转让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真实价值量。
第十条 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中评估工作统一由市直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市企改办委托已公开招标中标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在企业内公示并报市企改办审核。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完成资产评估后,企业主管部门将改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经营性土地面积、企业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上报企改办,企改办拟定产权转让公告在《湖北日报》、《襄樊日报》、《襄樊晚报》、市政府网站统一发布,公告期15天。
第十二条 有收购意向的收购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企改办提出收购申请,企改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接待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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