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按财务归属关系经管的业务处,包括企业处、外金处、农业处、教科文处、行政政法处
办理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联系电话:83330055,83331868
办理依据和条件: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见附件)。
条件:国有股东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权转让、配股、回购、增发、质押等。
提供材料:申请报告及规定的涉及相关国有股权活动的文件资料。
办理程序:国有股股东提交规定材料报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审核。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附]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购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放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