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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278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以下简称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到投资参股企业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代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持有国有股权的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国有股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国有股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股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股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转让方具体组织实施国有股权转让。

第二章 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对国有股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有股权转让制度和办法;

(二)批准国有股权转让事项;

(三)开展国有股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股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审核国有股权转让事项,上报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二)选择确定从事国有股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三)负责国有股权交易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国有股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转让方对国有股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投资参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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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6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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