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黔高民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地址:美国三藩市……,ca94108。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敬俞、任武,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eonte (中文名××),1956年2月生,罗马尼亚公民,现暂住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段竞辉、高连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leonte 1(中文名××,以下简称托尼)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筑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6日托尼作为受让方与××公司(该公司系在美国注册,法定代表人钟北谦为美籍华人)作为转让方在贵阳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
1、转让标的:××公司系贵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母公司,××公司所全资拥有之子公司××公司,以及××公司名下的全部产业及已明确的债务(详见产业及债权债务清单)。
2、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500万元;
3、托尼于2004年12月31日前付给××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如托尼不能如期按数支付,应提前2周通知××公司,差额部分转到下一季度支付;2005年一季度前付给××公司人民币500万元;二季度前人民币500万元;三季度前人民币500万元;四季度前人民币500万元;
4、签订本合同20天内××公司负责提供并完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手续,并提供董事局有关××公司法人变更决议,以及提供美中贵阳股权及法人变更文件。
所有文件以贵阳市经贸合作局的要求为准。该合同签订后,××公司并未在约定的20天内完成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托尼因此未支付在2004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的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任命托尼为法定代表人。2004年12月29日贵阳市商务局在该局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公司与托尼就股权转让纠纷一事的协调会。出席该会的有贵阳市商务局的盛琼华总经济师、裴斌处长、钟晓峰副处长,××公司所委派的特别代理人陈忆、徐旅。该协调会形成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本会议是在贵阳市商务局充分听取××公司代表和××公司现任董事长托尼先生的意见后,基于双方愿意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召开的协调会。会议就××公司与托尼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协调。
经商议,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股权转让资金首付金额及期限:双方约定股权转让首付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04年12月30日由托尼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给××公司;第二期于2005年1月10日之前由托尼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给××公司。2005年1月10日双方签订新的股权转让合同,报贵阳市商务局审批,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股权转让合同中隐形债务的界定:以双方签字认可的2003年××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股权转让合同中载明的《贵州××物业有限公司产业及债权债务清单》为准,之前隐形债务由××公司承担,之后隐形债务由托尼承担。
三、双方同意若托尼于2005年1月10日前不能按协定支付首期人民币500万元股权转让金,则不签订新的股权转让合同,审批机关将按“三资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该会议纪要由贵阳市商务局整理,并加盖该局公章,双方当事人具名。托尼依该纪要支付了人民币500万元,但××公司仍未履行该会议纪要所规定的义务。2005年1月3日××公司的特别代理人陈忆、徐旅出具一份确认函,该函的相关内容为:
托尼先生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款,我方特此确认如下:根据您与美中贵阳于2004年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您拟接受美中贵阳的股权及××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3500万元,因此,根据该约定美中贵阳在××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您全部承接。现由于您只接受××公司的股权,并承接美中公司在××公司的全部投资权利义务,因此,××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仍然为人民币3500万元,其中已经包含美中贵阳与××公司之间一切债权和债务(即115万美金和120万美金两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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