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转让方: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以上公司单称时为“一方”,合称时为“双方”。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由转让方于 年 月 日投资成立的 ,其注册资本为 万,经营期限为 年。
鉴于,转让方有意将其拥有的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目标股权。
故此,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目标股权: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第二段规定的含义。
1.2 转让价款:具有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含义。
1.3 生效日:具有本协议第7.1条规定的含义。
1.4 审批机关:指 。
第二条 目标股权的转让
2.1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目标股权,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目标股权。
2.2 作为取得目标股权的对价,受让方将向转让方支付 万人民币价款(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第三条 定金及付款安排
3.1 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方应将 万人民币以电汇的方式付到转让方指定帐户,作为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定金。
3.2 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 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受让方的定金;如果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后 日内仍未能全部支付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归转让方所有。如果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签字后 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则转让方应在该 日期满后 天内将定金全部无息返还给受让方。
3.3 在转让方受到受让方定金之后,双方应立即促使目标公司到审批机关办理转让目标股权的相应手续。在生效日后 日,受让方应将剩余的转让价款 万人民币以电汇的方式付到转让方指定帐户,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4 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到有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尽快完成股权变更的登记。
3.5 双方在此确认,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之前,尽管有关目标股权的转让已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目标股权仍为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无权行使与目标股权有关的任何权益。只有当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时,目标股权的所有权才自动从转让方转到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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