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原账面价值500万元,经评估后以800万元的价值投资成立子公司(我公司与子公司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我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吗?如果我公司将该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要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答: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换取股权属于非货币性交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视同销售,评估后价值800万元与原账面价值500万元之间的差额属于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股权行为属于资产转让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不属于销售转让不动产,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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