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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323

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向谁转让;二是如何转让;三是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国有股权向谁转让,也就是受让对象或者说谁有资格受让国有股权。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早有界定,本来无需多讨论,但是,目前在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管理层收购(mbo)颇有微词,认为管理层收购(mbo)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失公平公正。这种认识通过媒体的传播被片面地放大了,以至在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否定管理层收购的思潮。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国有股权的受让对象问题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从法律规定看,凡是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国有股转让的受让人,或者说国有股的收购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更是明确规定了管理层和员工可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有人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了国有股转让的六种模式:一是“深发展模式”,即将国有股转让给外商;二是“科龙模式”,是将国有股转让给国内私人企业;三是“美的模式”,是将国有股转让给企业管理层;四是“tcl模式”,是将国有股分别转让给外商和管理层;五是“职工持股模式”,是将国有股转让给企业职工;六是 “深赛格模式”,是将国有股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给收购人。

由此可见,管理层与员工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不仅具有法律法规的支持,更有成功的实践予以证明。更应该明确的是,对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企业来说,其经营管理者更有资格和条件受让国有股份,因为他们对这部份国有资产的增值作出了特殊的贡献,理应得到回报。我们知道,对一家国有企业来说,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由不同的企业经营者来经营,其经营结果是完全不相同的,优良的经营成绩正是企业家才能发挥的结果。对椰岛公司来说,作为一家老国有企业,既无资源垄断,又无技术垄断,更无资本优势,从事的又是竞争非常激烈的保健品行业,类似的国有企业在中国在海南有许多家。椰岛能有今天,主要靠的是企业家的经营才能,正是这种经营才能,才使国有资产在短短十一年时间里增值了32.3倍。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企业经营的惯例,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的贡献是有回报的,但是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形成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合理回报的机制。在国有股转让的今天,由企业经营者来购买国有股权,正是对企业经营者特殊贡献的一种回报,正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索取回报而行使的一种权力。

国有股如何转让,也就是国有股通过何种程序何种途径方式进行转让。在转让程序上,通过审批是必要的,对此各界并无疑议。但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转让,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目前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管理层通过协议受让国有股权也颇有微词,认为有失公开公正,这种认识通过媒体的传播也被片面地放大了,它使人们认为国有股权必须通过公开信息的途径进行转让。实际上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对国有资产所有者来说,也是一种陷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条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三种方式,即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集中竞价方式收购。就股权转让的出让和受让双方来说,不论是协议转让,还是要约收购,或是集中竞价甚至公开拍卖,都是允许的,采取何种方式和途径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力。应该强调的是,协议转让是市场经济条件中最主要的股权转让方式,不论是资产重组还是并购,不论是企业参股还是股份转让出售,基本上都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的,而协议转让的特点就是一对一的谈判,这种谈判必然是私下进行的,是不公开的。只有这样做,才能最有效地保证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前面所讲国有股转让的六种模式中,前五种都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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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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