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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381

一、股权转让合同概述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双方通常都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我们可以把股权转让看成是一种类似于物权变动的行为,而股权转让合同则就是股权转让(物权变动)之原因。通过股权转让合同并履行一定方式(交付或登记),股权转让始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地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与其他商品交易行为相比,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标的的性质比较复杂

首先,前已述及,作为合同标的的股权的性质问题本身就是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众多学说的法理基础不同,观点迥异,对股权转让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必然存在不同的认识。其次,根据我国多数学者所主张的独立权利形态说,股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的股权,可分为财产性权能和非财产性权能、自益权和共益权。同时,股权作为一种资格权利,反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意义上既包含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又包含股东对公司和社会应承担的义务。股权转让合同的这一特点,使得这类合同比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在订立、效力、履行等方面表现得更为复杂,特别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股权转让行为产生的民事后果难度较大。

2?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受到了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方面,鉴于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的复杂性,法律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做出较多的限制,以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一是对不同投资主体持有的股权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和内部职工股等,法律对其可转让性、受让人和转让方式做了不同的规定;二是某些特定主体持有的股权,法律禁止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转让;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其股权转让的程序,法律也做了不同的规定;四是不仅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方式不同,相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也有区别。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除了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规定的规制,还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股权转让法规以及关于企业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制。此外,由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工商管理、证券管理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对股权转让行为事实上也起着规制作用。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比一般商品买卖合同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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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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