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资产管理 > 公司股权转让 > 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477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函〔2004〕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9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