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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不含所持上市公司间接股权转让所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范围内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 税务管理分局、稽查局等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第二章 申报征收

第五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第六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第七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从中不得扣除任何项目。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第八条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第九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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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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