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下面公司土地出资一事,仔细研究了一下关于土地出资的相关税费问题,现总结如下:
一、土地出资
1、营业税及附加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分险的,不征营业税,但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不须缴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
2、土地增值税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对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3、印花税
投资合同本身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但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4、契税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是按公允价销售该土地使用权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来处理,相应的账面价为其成本,年未时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二、股权转让
1、营业税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2、所得税
需缴纳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
3、印花税
需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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