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营业税征收相关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股权转让未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行为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钦州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并未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对于转让方转让钦州公司的股权行为,不论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注:《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目征税,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①股东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股权发生的股权转让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一、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时,企业本身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既使企业的股东已全部更换,或企业名称也已改变),其股权转让不会涉及到企业的具体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就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这种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应按“销售不动产”等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未发生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所有权转移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粤地税函[2002]416号)二、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销售不动产”和“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规定,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账价值(下称入账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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