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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本级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345

绍兴市本级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进一步提高税源控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指其所持有的在本局税务管辖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即: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

第四条 股权转让价是指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原则上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按照其实际成交拍卖价作为股权转让价;

2、采用非公开方式协商转让股权的,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协议未明确转让价或确定价格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五条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作明显偏低行为:

1、股权转让价等于或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2、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股权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4、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企业净资产原则上按股权转让时上个月的会计报表为准,如企业未按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造成会计报表数据失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企业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条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持有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其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即: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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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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