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商业活动频繁,股权转让活动很多,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的去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作为法制时代的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偷税漏税,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相关的优惠条件来节税,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结税,短期内,从微观来讲是暂时的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是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有利于国家税法制度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本文拟就两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方案进行阐述: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一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投资新办具有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新公司,(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再将其持有的原公司股权捐赠给新开办的公司,然后由新办公司将股权以合适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
此方案的问题在于:首先,个人捐赠财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资产对外捐赠,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个人以财产对外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不要求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由于新设的公司和股权转让人有关联关系,那么个人将财产捐赠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是否应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对于“个人”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未作明确规定。可见,个人将财产捐赠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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