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征收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表时间: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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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究竟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政策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作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税务部门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表示,此项政策将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体现了合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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