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资产管理 > 公司股权转让 > 股份转让后能否请求股东期间的盈利分配
股份转让后能否请求股东期间的盈利分配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462

【案情介绍】

原告:武汉市某桥梁公司(下称江桥公司)。

被告:武汉某桥梁公司(下称武桥公司)。

原告江桥公司诉称:1992年10月,原告江桥公司经武汉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注册资金3.2亿元人民币。同年江桥公司、武汉桥梁建设公司(下称桥建公司)、长江公路桥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下称还建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被告武桥公司。在1992年10月至1994年10月期间,被告武桥公司共有股份18790万股,其中原告江桥公司持有8010万股,占总股本的42.63%。依照被告武桥公司章程,该公司应当每年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但在此期间,被告武桥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对1992年10月至1993年8月期间红利也未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调查和计算,在此期间被告武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5415852.06元,原告江桥公司应分得红利9432822.76元(见股东红利计算表)。原告江桥公司曾于2001年1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武桥公司诉其追偿欠款纠纷一案提出反诉,要求对上述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以冲抵其欠款。因该反诉与本诉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未予合并审理。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桥公司向原告江桥公司支付1992年10月至1993年8月31日股东红利9432822.76元及其利息,以及占用资金给原告江桥公司带来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武桥公司承担。

被告武桥公司辩称:1、原告江桥公司诉争内容是武桥公司在合资前的相关权益问题。武桥公司在1994年吸收香港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新世界)参股变成中港公司,武桥公司原资产经重新估价后成为新武桥公司资产。此事实在章程等文件上有记载。原告江桥公司的权益已作处分,不应再向我方主张权益。2、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原告江桥公司于1998年4月27日已将其持有武桥公司的股权转入武汉三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原告江桥公司已经不是新武桥公司的股东,无权向被告武桥公司主张权利。如果要主张,也只能由新股东主张。3、原告江桥公司从1992年起到现在从未向被告武桥公司主张过本案诉争权益,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9月2日,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原告江桥公司与武汉桥梁建设公司(下称号桥建公司)、长江公路拆迁还建公司(下称还建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被告武桥公司。被告武桥公司共有股份187895852股,其中原告江桥公司持有80101357股,占总股本的42.63%。武桥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为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维护股东权益,税后利润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公积金20%、公益金10%、分红基金70%。每年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报股东会审定。该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股利的形式一般用现金也可用股票。原告江桥公司所举证的武桥公司1993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1993年会计报表、1994年会计报表记载有武桥公司未分配利润数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股份转让后能否请求股东期间的盈利分配”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