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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持股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 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1996年4月22日)

各上市公司:为贯彻和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证券交易所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对离职六月后欲出售持股份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其不再任职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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