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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0-07-12 浏览次数: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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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结论

未办理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但受让人并没有取得该股权。

朱海波律师建议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增加出让方不予办理登记、迟延办理登记违约责任,以此来督促出让方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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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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